石崢嶸:《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明確了規范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典型用詞及說明。實際應用中,對于直接關系生命財產安全的消防規范和標準,往往會采取相對更為嚴格的執行標準。 典型用詞主要適用于推薦性條文,推薦性條文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推薦性條文的執行效力,可參照標準典型用詞的要求執行。 強制性條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與典型用詞表達方式的關系不大。詳述如下:
一、標準典型用詞及說明。(1)依據《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建標〔2008〕182號)第三十條規定,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恰當,并應符合標準用詞說明的規定。標準中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應采用規定的典型用詞,典型用詞及其說明如下:第一類: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第二類: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第三類: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第四類: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2)實際應用中,嚴格程度的用詞(典型用詞)主要適用于推薦性條文,通常并不適應于強制性條文。按執行效力分類,標準條文通常可分為強制性條文和推薦性條文。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通常與典型用詞表達方式無關;推薦性條文的效力可參照標準典型用詞的要求執行。
二、強制性條文和典型用詞。
強制性條文屬于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環境保護、能源資源節約和其他公共利益,必須嚴格執行的條文,通常與典型用詞表達方式無關。《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和《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等通用規范均為全文強制性規范,規范中的所有條文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實施。一旦違反,就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并承擔相關責任。依此可知,強制性條文都必須嚴格執行,與典型用詞表達方式的關系不大。
三、推薦性條文和典型用詞。
典型用詞主要適用于推薦性條文,推薦性條文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執行。推薦性條文的效力,可參照標準典型用詞的要求執行。分述如下:第一類: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在推薦性條文中,“必須”“嚴禁”這類用詞通常作為條件用詞或修飾用詞。當作為條件用詞時,應嚴格遵守。示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12.1.10條規定,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第二類: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這類用詞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1)當不能執行條文要求時,應采取加強性措施,確保滿足條文目標,并應經相關程序進行論證。(2)如違反條文,通常不會直接處罰,但審驗單位可判定不合格并要求整改,或要求完善論證流程。若未執行條款要求導致不良后果或損失,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類: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這類用詞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要正確理解和實施用詞為“宜”的條款,首先需要理解條文目的,條文目的就是“設計目標”。通常認為,“宜”條款屬于業內成熟、安全的做法和技術建議,如能正常實施,則可認為滿足“設計目標”要求。(1)當實際條件不許可時,在不降低設計目標的前提下,允許偏離條文要求。否則應采取加強性措施,確保等效安全,并應經相關程序進行論證。(2)通常,偏離“宜”條款并不會直接判定為違規,但當可能影響設計目標時,審驗單位有權要求提供專項技術說明和論證。當無法達成一致時,應通過技術論證、專家評審等手段來證明與設計目標等效的安全水平。若未執行“宜”條款導致火災損失時,可能需要承擔未采取合理措施的責任。(3)有關“宜”條款的適用原則,參見專題:消防規范用詞與設計目標,‘宜’條款不可形同虛設。 第四類: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轉載自:消防規范-典型用詞與條文效力,嚴格程度用詞說明 - 消防資源網-經典全集·分類匯總!(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