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目的
1.2 工作原則
要求明確具體。如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職責明確、規范有序,結構完整、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軍民結合和公眾參與等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范圍
級別限定要明確、針對性要強,可以預見的突發公共事件均應制定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2.2 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全過程為主線,明確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報警、響應、結束、善后處置等環節的主管部門與協作部門;以應急準備及保障機構為支線,明確各參與部門的職責。要體現應急聯動機制要求,最好附圖表說明。
3.預警和預防機制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確定信息監測方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明確影響范圍,信息渠道、時限要求、審批程序、監督管理、責任制等。應包括發生在境外、有可能對我國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的信息收集與傳報。
3.2 預警預防行動
明確預警預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監督檢查措施,信息交流與通報,新聞和公眾信息發布程序。
3.3 預警支持系統
預警服務系統要建立相關技術支持平臺,做到信息傳遞及反饋高效、快捷,應急指揮信息系統要保證資源共享、運轉正常、指揮有力。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明確預警級別的確定原則、信息的確認與發布程序等。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建議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制定科學的事件等級標準,明確預案啟動級別和條件,以及相應級別指揮機構的工作職責和權限。按突發公共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原則上按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啟動相應預案。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級別與預警級別密切相關,但可能有所不同,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闡明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通報的組織、順序、時間要求、主要聯絡人及備用聯絡人、應急響應及處置過程等。對于跨國(境)、跨區域、跨部門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可針對實際情況列舉不同措施。要避免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處理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快速應急信息系統。明確常規信息、現場信息采集的范圍、內容、方式、傳輸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報送及反饋程序。要求符合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如果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明確通報的程序和部門。突發公共事件如果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需要說明援助形式、內容、時機等,明確向國際社會發出呼吁的程序和部門。
4.3 通訊
明確參與應急活動所有部門的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及備用方案。提供確保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及事件現場指揮的通訊暢通的方案。
4.4 指揮和協調
現場指揮遵循屬地化為主的原則,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以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為主、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協調機制。要明確指揮機構的職能和任務,建立決策機制,報告、請示制度,信息分析、專家咨詢、損失評估等程序。
4.5 緊急處置
制定詳細、科學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技術方案。明確各級指揮機構調派處置隊伍的權限和數量,處置措施,隊伍集中、部署的方式,專用設備、器械、物資、藥品的調用程序,不同處置隊伍間的分工協作程序。如果是國際行動,必須符合國際機構行動要求。
4.6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提供不同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救援人員的裝備及發放與使用要求。說明進入和離開事件現場的程序,包括人員安全、預防措施以及醫學監測、人員和設備去污程序等。
4.7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特點,明確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應急情況下的群眾醫療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離方式、程序,組織、指揮,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
4.8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明確動員的范圍、組織程序、決策程序等。
4.9 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
明確機構、職責與程序等。
4.10 新聞報道
明確新聞發布原則、內容、規范性格式和機構,以及審查、發布等程序。
4.11 應急結束
明確應急狀態解除的程序、機構或人員,并注意區別于現場搶救活動的結束。明確應急結束信息發布機構。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明確人員安置、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征用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程序等。
5.2 社會救助
明確社會、個人或國外機構的組織協調、捐贈資金和物資的管理與監督等事項。
5.3 保險
明確保險機構的工作程序和內容,包括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和受災人員保險。
5.4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明確主辦機構,審議機構和程序。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統維護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確保應急期間信息通暢。明確參與應急活動的所有部門通訊方式,分級聯系方式,并提供備用方案和通訊錄。要求有確保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及現場指揮的通信暢通方案。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可供應急響應單位使用的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備用措施,相應的制度等內容。
(2)應急隊伍保障。要求列出各類應急響應的人力資源,包括政府、軍隊、武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先期處置隊伍、第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的組織與保障方案,以及應急能力保持方案等。
(3)交通運輸保障。包括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等信息,駕駛員的應急準備措施,征用單位的啟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線路規劃。
(4)醫療衛生保障。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布,救治能力與專長,衛生疾控機構能力與分布,及其各單位的應急準備保障措施,被調用方案等。
(5)治安保障。包括應急狀態下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包括警力培訓、布局、調度和工作方案等。
(6)物資保障。包括物資調撥和組織生產方案。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明確具體的物資儲備、生產及加工能力儲備、生產流程的技術方案儲備。
(7)經費保障。明確應急經費來源、使用范圍、數量和管理監督措施,提供應急狀態時政府經費的保障措施。
(8)社會動員保障。明確社會動員條件、范圍、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
(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規劃和建立基本滿足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避難場所。可以與公園、廣場等空曠場所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成立相應的專家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并依托相應的科研機構,建立相應的技術信息系統。組織有關機構和單位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公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電話和部門,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等。
(2)培訓。包括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常規性培訓。可以將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課程列為行政干部培訓內容。
(3)演習。包括演習的場所、頻次、范圍、內容要求、組織等。
6.5 監督檢查
明確監督主體和罰則,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7.附則
7.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的定義與說明
突發公共事件類別、等級以及對應的指標定義,統一信息技術、行動方案和相關術語等編碼標準。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明確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備案制度、評審與更新方式方法和主辦機構等。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國際機構的聯系方式、協作內容與協議,參加國際活動的程序等。
7.4 獎勵與責任
應參照相關規定,提出明確規定,如追認烈士,表彰獎勵及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等。
7.5 制定與解釋部門
注明聯系人和電話。
7.6 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
8.附錄
8.1 與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應急預案
包括可能導致本類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次生、衍生和耦合突發公共事件預案。
8.2 預案總體目錄、分預案目錄
8.3 各種規范化格式文本
新聞發布、預案啟動、應急結束及各種通報的格式等。
8.4 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要求及時更新并通報相關機構、人員。
轉載自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08-03/28/content_12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