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委員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5-04-15單位:學校辦公室 作者:瀏覽次數:
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國內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學校國內合作工作的管理機構,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制定學校國內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審定合作單位,指導、管理學校國內合作工作的開展。
第三條 委員會是學校與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各類合作的橋梁紐帶,致力于推進共建實踐教學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聯合創新實驗室、開展師生掛職調研、課題研究、人員培訓、圖書出版、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
第四條 委員會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按照“總體布局、協調推進、民主審議、依規審批”的原則履行職責。堅持服務國家安全戰略、服務公安中心工作、服務世界一流警察大學建設的宗旨,拓展辦學空間,匯聚各方資源,促進學校全面建設。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由分管校領導兼任,負責國內合作委員會全面工作;設秘書長,由學校辦公室主任兼任,協調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六條 委員會成員包括發展規劃與評估、學科建設、教務、教保、繼續教育、科研、人事、宣傳、學生工作、審計、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各學院院長(主持工作的副院長)。
第七條 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學校辦公室,具體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決議,對全校國內合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管理督導。
第八條 各校屬單位是學校國內合作工作的牽頭或主責單位,根據學校工作部署或自身業務發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議,履行合作主體責任。
第三章 職責
第九條 委員會職責:
(一)根據校黨委決策部署和學校總體發展目標,審議學校國內合作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制度規定。
(二)分析學校國內合作工作形勢和發展趨勢,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合作方向,謀劃合作布局。
(三)研究審議開展國內合作工作的原則、標準和程序。
(四)研究學校和校屬單位合作牽頭或主責單位。
(五)指導校屬單位開展國內合作工作,推動合作項目有序開展。
(六)審議國內合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開展國內合作效益評估。
(七)研究解決合作辦學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具體問題。
(八)完成校黨委和校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委員會秘書處職責:
(一)根據國內合作委員會部署要求,起草學校國內合作戰略規劃、年度計劃、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制度規定。
(二)負責國內合作委員會日常工作,做好會議議題收集、材料起草、會務組織、紀要印發等工作。
(三)統籌協調學校國內合作工作,檢查、督促、評估合作項目落實情況,定期收集報送各類信息,服務領導決策,推動工作開展。
(四)加強對外溝通聯絡,搭建合作平臺,爭取辦學資源,定期組織人員赴合作單位開展調查研究,提升合作辦學質量。
(五)完成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必要時報請校領導同意后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條 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向委員會主任請假,未到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表決權。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提出,也可以由委員會委員提出,經學校辦公室匯總后,報委員會主任審批確定。會議議題相關材料應提前送至學校辦公室,學校辦公室應提前1至2天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委員會成員。
第十四條 會議審議議題時,由合作項目責任人匯報。會議議題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委員表決同意,視為通過。未到會委員可以提出書面意見,但不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
第十五條 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各有關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內合作項目責任人應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本單位對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并及時向委員會匯報。
第十六條 會議作出的正式決定和需要傳達的事項,以委員會正式文件或會議紀要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