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拓展辦學空間,規范辦學行為,提高辦學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應堅持服務國家安全戰略、服務公安中心工作、服務世界一流警察大學建設的原則,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匯聚各方資源,促進學校全面建設。
第三條 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教育部相關規定,積極有序、合法合規開展。
第四條 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的主體包括校本級和授權的機關處室、教輔保障單位、二級學院(以下簡稱“二級單位”)。機關處室、教輔保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二級學院院長(主持工作的副院長)是本單位國內合作責任人。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警察大學名義,與我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黨政軍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的各類合作,原則上按照國家部委、地方政府、公安機關、國家移民管理機構,高校、行業協會、科研機構、企業的優先順序,建立合作機制。按照合作層次,簽訂的合作協議分為全面戰略合作協議、教學科研合作協議和項目合作協議三類。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內合作包括:共建實踐實習基地(研究生工作站)、聯合創新實驗室,開展師生掛職調研、課題研究、人員培訓、圖書出版、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具體通過簽訂合作協議、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確定合作方式。
第二章 管理機制
第七條 警察大學國內合作工作由學校統一管理、分級分類實施。學校設國內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制定學校國內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審定合作單位,指導、管理學校國內合作工作的開展。主任委員由分管校領導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具體負責合作辦學的校長助理兼任,成員包括學校辦公室、發展規劃與評估、學科建設、教務、教保、繼續教育、科研、人事、審計、財務等機關處室主要負責人和各二級學院院長(主持工作的副院長)。委員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行會議,必要時報請校領導同意后可臨時召開。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會議議題經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第八條 學校辦公室具體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決議,對全校國內合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管理督導。
第九條 國內合作工作須明確主責單位,校級合作由委員會指定主責單位;二級單位提議開展的合作,原則上本單位為主責單位。主責單位在委員會指導下負責合作協議的起草、簽訂、履行和終止等事務,并承擔相應責任。涉及重大事項或爭議糾紛,主責單位應及時向學校辦公室報告。
第十條 未經學校批準、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警察大學名義對外簽訂合作協議。二級學院不得簽訂合作事項與本單位職責任務、學科專業領域無關的合作協議。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二級單位根據學校工作部署或自身業務發展需要,提出合作建議,并經本級黨委(支部)研究后,向學校辦公室提交合作建議書和協議文本草案。
第十二條 戰略合作、教學科研合作協議及建議書須經學校辦公室初審、委員會組織評議,報校領導審批,提請校長辦公會研究;與省部級單位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應提請學校黨委會研究。對于部分時效性強的合作協議,可經學校辦公室初審,分送委員會委員研提意見,報校領導審批后先期執行。課題研究、人員培訓、圖書出版、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項目合作協議及建議書,可經學校辦公室初審,報校領導審批后執行,涉及重大經費開支須按學校有關財務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合作協議由校長或校長授權人員代表學校簽字,并加蓋警察大學公章。合作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期滿后,雙方協商續簽或終止協議。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主責單位應將簽字蓋章的協議文本送學校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協議執行與考核
第十四條 校屬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和季度國內合作工作計劃,每年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合作計劃送學校辦公室,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5日前,將下一季度合作計劃送學校辦公室。
第十五條 主責單位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對本單位國內合作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書面報告,交學校辦公室。
第十六條 學校辦公室每年應形成學校國內合作年度工作報告,經委員會評議通過后,報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學校將國內合作工作成效納入二級單位考評指標體系,經費收支由財務處按規定歸口管理,經費使用納入審計范圍。
第十八條 國內合作的主責單位應加強與合作單位的溝通聯絡,確保協議內容落地見效。學校對合作成績突出的單位,給予獎勵,并與作出貢獻個人的績效工資掛鉤。因學校相關工作人員違規或失職,給學校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九條 在合作中產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依法妥善解決,并及時終止協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